(2016)辽068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显军与被执行人梁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显军,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金显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山镇卧龙村常兴组8-021。被执行人梁伟,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十字街村**号。上列当事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辽06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金显军医疗费12921.79元、误工费5077.93元、护理费117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交通费60元、十级伤残赔偿金223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57.3元、鉴定费800元、鉴定检查费136元,共计46134.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62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