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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露华与顾泓刚、张晋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露华,顾泓刚,张晋玮,颜俭强,王正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149号原告:吕露华,女,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泓刚,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晋玮,曾用名张子聪,男,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颜俭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台山市,被告:王正星,男,满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吕露华与被告顾泓刚、张晋玮、颜俭强、王正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吕露华于2017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且被告顾泓刚已经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本案并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露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露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35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677元,由原告吕露华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