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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567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8525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439316-2,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312号2幢G76室。法定代表人:叶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贵。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贵、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贵、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贵、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848.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