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海川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海川,男,生于1994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通江县。2017年2月28日因吸毒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海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19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海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岳海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海川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海川撤回上诉。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