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0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怡心与刘令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怡心,刘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0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孔怡心,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刘令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孔怡心与刘令成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令成银行中无足额存款,车辆已被另案执行扣押,申请执行人孔怡心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