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杨某某银行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