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财军与济南沃德公司、济南鸿业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财军,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鸿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554号原告:常财军,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鸿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刘连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财军与被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沃德公司)、济南鸿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鸿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后济南沃德公司、济南鸿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本院多次通知,常财军以出国务工为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且不及时委托鉴定,至本案长期未结。本院认为,常财军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长期未结,且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对常财军按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方年审 判 员 李朝霞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车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