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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芳夏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芳夏,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881号原告:贺芳夏,男,生于1989年6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雷,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芳夏与被告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芳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贺芳夏负担。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