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芳夏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芳夏,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881号原告:贺芳夏,男,生于1989年6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雷,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芳夏与被告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芳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贺芳夏负担。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