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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全礼与任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全礼,任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992号原告:蔡全礼,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德军,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宜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4659。负责人:张双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全礼与被告任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全礼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全礼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全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全礼承担。审判员  杭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烨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