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王玮、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海,王玮,池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136号原告:徐福海。被告:王玮。被告:池新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海与被告王玮、池新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福海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