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王玮、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海,王玮,池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136号原告:徐福海。被告:王玮。被告:池新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海与被告王玮、池新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福海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