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秦曙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书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3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读书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未排除非法证据。《授权确认书》显示:自2016年8月13日起汉华易公司获得“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片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唯一合法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知识产权的侵犯”。而一审法院对于“GettyImages”“唯一合法授权代表”之外的案外人所采集的非法证据,却未依法排除。例如:由案外人“易凯铭”采集的文件:“kk2016-11-1616-51-32.avi”;“时间戳(汉华易美).rar”;由案外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采集的文件:“读书郎教育电子.rar”;“02351.MTS”;“KK2015-09-0117-25-26.avi”。上述证据的采集人均被《授权确认书》排除在“唯一合法授权代表”之外,一审法院却以上述采集人是汉华易美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均未将上述非法证据排除,明显违背了《授权确认书》所规定的“唯一性”和“合法性”。2.确认照片权属错误。以现有电子和网络技术,网上照片的属性完全可以随意篡改,本案汉华易美公司没有提交涉案照片的原始电子文本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依据。汉华易美公司以其网络照片及版权声明作为举张权属的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汉华易公司依法应提供涉案图片的原始电子文本作为认定照片著作权权属的依据。互联网里的照片浩如烟海,不计其数,在没有原始电子文本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确认真正的权属人。在真正的著作权人不知情或虽知情但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难以排除汉华易美公司将他人照片挂在其网上并声明拥有版权。一审法院在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供涉案照片原始电子文本(证明拍摄时间、拍摄设备等原始参数),且照片还同时标注有“gettyimages”和“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公司并无“视觉中国”授权的情况下,就贸然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主张照片权利,存在明显错误。3.汉华易美公司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认���电子文件未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立机构现场见证,由案外第三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不仅不具有合法性和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间戳验证只能证明该电子文档在计算机上的生成时间和内容是否完整、更改,并不能排除文件制作人通过非法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计算机上生成该电子文档的可能性,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4.一审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过度。使用照片是否营利,应以具体目的和用途来确定,不能以使用人身份来确定。汉华易美公司证据显示,图片使用仅为微博配图,且不具有任何宣传性、推广性和营利性。一审判决以读书郎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天然具有营利性为由,在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认定读书郎公司属于营利性使用,判决承担高额赔偿,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赔数额也明显超出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范围。综上,一审判决在排除非法证据、确定照片权属以及认定证据真实性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判赔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明显超出了合理性范围。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读书郎公司上诉请求。汉华易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辩状。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读书郎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读书郎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20日,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的授权签字人YokoMiyashita(系该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出具两份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一、确认盖帝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二、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三、自2016年8月13日起,盖帝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唯有汉华易美公司(网址:www.vcg.cn、www.vcg.com)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图片品牌包含“DigitalVision”、“TheImageBank”、“Stockbyte”等品牌图片。上述两份授权确认书均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先后于2016年9月22日、11月23日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第2719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示,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编号为86482206(名称为Fatherandsonplayingatbeach,内容是一成年男子与一小男孩在沙滩上玩耍)的摄影图片,品牌为Stockbyte,该图片右下角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水印标记,同时在图片的下方标注有尺寸等图片详细信息。在该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的版权申明。汉华易美公司称,图片中之所以使用“视觉中国”的水印,是因其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的公司,基于集团品牌整体推广的目的,公司网站上所有��图片都使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但同时图片上也使用了“gettyimages”水印标记。为证实读书郎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三份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证书上载明的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申请人均为华盖公司,申请时间依次为2015年9月2日的10:42:03、10:44:30、10:46:17,认证文件名分别为读书郎电子商务.rar、kk2015-09-0210-18-54.avi及02355.MTS,文件说明依次为“读书郎电子商务证据保全”、“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1”及“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2”。其中,“读书郎电子商务.rar”的文件由23张“读书郎电子商务”的新浪微博的页面截屏压缩而成,上述截屏图片反映该微博为加V的认证微博,认证的单位为读书郎公司;该微博���2015年3月3日17时31分发布了一则“育儿中爸爸的作用超乎想象”的消息,信息下方使用了一张父子沙滩玩耍的图片,图片上有“@读书郎电子商务”的水印。而“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1”及“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2”的文件则为申请人对“读书郎电子商务”的微博内容进行保全并申请时间戳认证的录像视频,主要反映操作者在进行杀毒、清理电脑垃圾、删除浏览记录及验证电脑可以联网后,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http://www.tsa.cn),验证时间(10:25)后登入新浪微博,通过搜索进入“读书郎电子商务”的加V认证微博进行浏览,并对该微博发布的内容进行截屏,后将相关文件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形成时间戳文件并验证了该时间戳文件。经比对,保存在时间戳文件上的、“读书郎电子商务”的认证微博于2015年3月3日发布的信息所使用的配图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86482206图片的整体构图、人物、背景、拍摄角度均一致,两者为同一图片。原审法院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读书郎电子商务证据保全”、“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1”及“读书郎电子商务视频证据保全2”等文件予以验证,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另查,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汉华易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汉华易美公司(合同甲方)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16)粤科德律民字第377号】,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因著作权维权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每件诉讼案件5000元,甲方还应承担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合同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期限,其称律师费还未支付,所以没有发票。再查,读书郎公司于1999年5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电子学习机、教育软件、教学课件,非学历教育辅导培训,制造、销售学生平板电脑、学习笔记本、移动家教机、儿童学习机、移动电话机、智能手表等。一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编号为86482206的图片载于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版权申明”栏标明“网站所有创意图片集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发布”。上述情况能与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的确认授权书的内容相互印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根据该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相应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境内授予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读书郎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微博“读书郎电子商务”由读书郎公司经营,读书郎公司对此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未对“读书郎电子商务”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申请公证,但其已就取证过程、取证所形成的文件申请了时间戳认证并获得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的签发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授时、守时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是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能有效证明上述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因此,上述电子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七条有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足以证实“读书郎电子商务”的新浪微博在2015年3月3日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片相同的图片。虽然申请认证的单位是华盖公司而非汉华易美公司,但根据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相关记载,华盖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华盖公司在取证时有权进行相应的维权活动,读书郎公司以申请人并非汉华易美公司为由否认时间戳证书的证明效力于法无据。读书郎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因涉案微博是企业用户注册使用,并非公益性质,读书郎公司发布微博主观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推广公司的产品、服务,客观上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营利性,故读书郎公司辩称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商业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读书郎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涉��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也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确认授权书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读书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汉华易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读书郎公司的侵���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亦没有证据证明读书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读书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并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使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读书郎公司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读书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读书郎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易凯铭”“华盖公司”等采集的证据是否属非法证据;二、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已取得��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三、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四、读书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为合理使用。争议焦点一,对于“易凯铭”“华盖公司”等收集的证据是否属非法证据的问题。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载明: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另,2010年9月20日,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本案中,2016年11月16日,易凯铭对汉华易美公司自身网站上展示的图片进行取证保全,并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交,合情合法并无不妥;而2015年9月1日,华盖公司利用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也是在盖帝公司授权有效期之内,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读书郎公司主张上述证据保全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争议焦点二,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已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的问题。读书郎公司上诉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认证电子文件未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立机构现场见证,不能排除文件制作人通过非法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计算机上生成该电子文档的可能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我国唯一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能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对“读书郎教育电子”微博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读书郎公司的“读书郎教育电子”微博等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争议焦点三,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编号为75939300的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等字样,“版权申明”栏标明“网站所有创意图片集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发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盖帝公司和视觉中国均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的规定,盖帝公司可��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并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即经盖帝公司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已取得了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故汉华易美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争议焦点四,关于读书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为合理使用的问题。读书郎公司为商业性公司,其涉案微博通过提供作品或信息提升自身的人气和影响力,扩大知名度或销售量,从而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读书郎公司的涉案微博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会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冲击涉案图片的潜在市场价值,对涉案图片造成替代效应,降低涉案图片的销售率,从而实质��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不是合理使用,不应免责。综上所述,上诉人读书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