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与周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周洪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21号原告: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法定代表人:郑爱平,经理被告:周洪权,男,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与周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