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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与周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周洪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21号原告: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法定代表人:郑爱平,经理被告:周洪权,男,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与周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通榆县丰硕种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