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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4月3日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139936.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39920元,执行费43799元。但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未按已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价值4223655.75元的相应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