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培元、巩进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元,巩进龙,张保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92号之一申请人:王培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歌,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巩进龙,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张保香,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人王培元与被申请人巩进龙、张保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培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巩进龙名下车牌号为鲁F×××××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申请人王培元以王德龙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南关路158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鲁蓬房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培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巩进龙名下车牌号为鲁F×××××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巩进龙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巩进龙看管、使用,禁止买卖、赠与、抵押、转让、毁损、租赁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王培元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0日之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