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秦红兵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红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18号罪犯秦红兵,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红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秦红兵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红兵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至2033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