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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俊丽与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丽,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414号原告闫俊丽,女。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香,系董事长。原告闫俊丽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俊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俊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丽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杨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