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岑立荣与陈彦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立荣,陈彦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350号原告:岑立荣,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艳,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豪,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来坤,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立荣与被告陈彦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岑立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立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立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立荣负担。审 判 长 李超云审 判 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覃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韦明远书 记 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