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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岑立荣与陈彦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立荣,陈彦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350号原告:岑立荣,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艳,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豪,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来坤,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立荣与被告陈彦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岑立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立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立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立荣负担。审 判 长  李超云审 判 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覃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韦明远书 记 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