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永撑与李纯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撑,李纯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814号原告蔡永撑,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纯冬,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蔡永撑与被告李纯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家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永撑(第二次到庭)及委托代理人谈树林、被告李纯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永撑诉称:2016年12月9日,被告李纯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12月16日前还清。借款届满后,被告未履约还款。原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纯冬辩称:借款是通过手机在借贷宝上借的,2016年12月9日借的本金是3000元,第一个星期付利息650元,第二、第三、第四个星期各付450元利息给原告了,之后借贷宝打电话给本人说利息没有收到,还说钱应该付给借贷宝,不能给原告,后来本人就没有付了。原告蔡永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3、被告持其身份证及借条的本人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纯冬对上述原告蔡永撑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2,借条是本人打的,是事实,这个借条就是本人在借贷宝上借的3000元,是借贷宝直接转到本人的账上的。当时原告叫本人打一张6000元的借条,说在一个星期内还了,就按3000元计算,过后就要按6000元计算,所以本人就按原告的要求打的借条。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李纯冬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蔡永撑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的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被告自己出具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李纯冬于2016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李纯冬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今向蔡永撑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小写(现金6000元整)……于2016年12月16日前还清。……借款人:李纯冬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16年12月9日”等内容,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蔡永撑出借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原被告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借款是由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还是被告在借贷宝上借的。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来看,原告持有的证据,系被告出具的,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二、被告李纯冬辩称,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就是本人在借贷宝上借的钱,钱是由借贷宝支付的,没有在原告处拿钱。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辩解,对其辩称不予支持。三、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因借据中没有利息约定,原告诉请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算起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利息损失应从借款到期后予以支持。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应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纯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永撑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纯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纪伟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