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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永庆与迟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庆,迟显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245号原告:郭永庆,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和,宁城县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显林,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忠,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永庆与迟先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庆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