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有清与段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清,段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167号原告杨有清,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段卫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清诉被告段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清撤回对被告段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杨有清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