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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有清与段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清,段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167号原告杨有清,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段卫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清诉被告段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清撤回对被告段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杨有清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