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敏峰与杨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峰,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峰,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本市秦淮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敏峰与被执行人杨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苏A×××××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肖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