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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敏峰与杨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峰,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峰,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本市秦淮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敏峰与被执行人杨俊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苏A×××××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肖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