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必英与周值书、周雨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英,周值书,周雨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526号原告:何必英,女,193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程宗伙,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小容,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值书,女,195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周雨梅,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何必英与被告周值书、周雨梅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何必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