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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温新景与郑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新景,郑本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56号原告:温新景,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郑本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温新景诉被告郑本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温新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新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新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新景负担。审判员 孟 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