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永清,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永清,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东楼2层1道5号摊位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法定代理人:韩乐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肖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新商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95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得阁公司以肖永清已经停止经营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肖永清和天意新商城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95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八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肖永清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逯 遥书 记 员 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