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尹学友与蔡玉松、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友,蔡玉松,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101号原告:尹学友,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术兵,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玉松,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项兰,女,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尹学友与被告蔡玉松、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学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术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玉松、项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学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蔡玉松、项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15%承担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蔡玉松、项兰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0月26日、2015年7月17日合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口头约定2016年年底前还款,但至今分文未还。蔡玉松、项兰未作答辩。尹学友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两份,对上述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尹学友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蔡玉松、项兰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0月26日,2015年7月17日,分别向尹学友立据借款25000元、65000元,利息分别约定为年利率15%、12%。立据后,蔡玉松、项兰至今未向尹学友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蔡玉松、项兰向尹学友出具的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借款合同。蔡玉松、项兰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尹学友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尹学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玉松、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尹学友偿还借款本金合计9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15%承担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12%承担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50元,由蔡玉松、项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志成审 判 员 戴 琴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远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