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侠,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理人:耿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侠,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38200-1,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皖西北商贸城D区5栋8号。法定代理人:张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侠、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侠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人民路储蓄所(账号:13×××15)与中国农业银行太和城关分理处(账号:62×××10)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侠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和人民路储蓄所(账号:13×××15)与中国农业银行太和城关分理处(账号:62×××10)上的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