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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0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南沙港快速路亚运城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及执法办案相关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