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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园与熊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园,熊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男。被执行人:熊少林,男。本院在执行陈园与熊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少林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少林银行存款270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成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