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园与熊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园,熊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男。被执行人:熊少林,男。本院在执行陈园与熊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少林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少林银行存款270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成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