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科锐与西安汉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科锐,西安汉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程科锐,男。被执行人:西安汉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尚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科锐与西安汉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科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7)第0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534.3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汉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案款10692.32元交到我院账户,我院扣除执行费158元后将案款10534.32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程科锐,申请执行人程科锐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7)第0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