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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付细君与刘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细君,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付细君,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福,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付细君与被执行人刘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忱审判员  梅广义审判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