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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章秀云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章秀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164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秀云。委托代理人:梁广余,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华与被告章秀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声明,案件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已将本案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及材料向有关部门提交等待处理意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6.92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