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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杰、黄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黄斌,章玉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斌,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章玉珊,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朱杰与黄斌、章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由于被执行人黄斌、章玉珊银行无存款,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也无车辆,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344596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20459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杰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斌、章玉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