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梅荣与巴拉吉、贺希伊乐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荣,巴拉吉,贺希伊乐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312号申请人王梅荣,女,53岁,蒙族,农民。被执行人巴拉吉,男,23岁,蒙族,农民。被执行人贺希伊乐吐,男,48岁,蒙族,农民。本院执行王梅荣申请巴拉吉、贺希伊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