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曾朴、虞镜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虞镜霖,曾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469号。负责人:阚辉,行长。被执行人:虞镜霖,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曾朴,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虞镜霖、曾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公证处(2016)金堂证字第700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镜霖、曾朴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0792.12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公证费572元、执行费2762元。但被执行人虞镜霖、曾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虞镜霖、曾朴名下备案登记的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号X栋X楼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合同备案房屋,暂未办理产权登记证。房屋出卖人系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公司,查明,该公司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虞镜霖、曾朴名下备案登记的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号X栋X楼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合同备案房屋,暂未办理产权登记证,房屋出卖人系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公司,其所有权系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公司,该公司现在处于破产清算中,故对于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唯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