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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483号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段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万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28元,减半收取203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14元,由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