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强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强自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738号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林。委托代理人:王玉合。被告:强自东,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强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