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263号原告:胡某,女,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海明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