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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263号原告:胡某,女,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海明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