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伟连与叶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伟连,叶云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691-1号原告:甘伟连,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叶云标,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甘伟连与被告叶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赔偿有关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伟连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即264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