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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林乃泉、陈月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林乃泉,陈月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04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国家电网长征营业厅二楼。负责人:张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0918201G。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乃泉,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月秋,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告林乃泉、陈月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被告林乃泉、陈月秋已付清拖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