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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丽颖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颖,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994号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丽颖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