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丽颖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颖,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994号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丽颖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