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北首市国税局以南齐馨综合楼第一幢010319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348号金信银都花园沿街商业房甲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4)淄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闫丽娟名下的坐落于张店区中心路107号威通国际商务大厦5楼8套房地产,预售证号为Y01-1001371号,房间号为010506、010507、010508、010509、010510、010511、010512、010513号。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铸信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闫丽娟名下的坐落于张店区中心路107号威通国际商务大厦5楼8套房地产(预售证号为Y01-1001371号,房间号为010506、010507、010508、010509、010510、010511、010512、010513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