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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坤、章慧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章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黄坤,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章慧芳,女,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黄坤与章慧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