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滕卫东与赵政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卫东,赵政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1480号原告:滕卫东,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赵政毅,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滕卫东与被告赵政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1.4万元(自2013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2017年2月28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政毅在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滕卫东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现原告主张还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政毅返还原告滕卫东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1.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赵政毅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唐秋根人民陪审员 赵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