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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仙侠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马仙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带新工业园,现办公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杜晓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寸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仙侠,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上诉人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仙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