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绍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王绍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179号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58480。法定代表人:侯凯,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新,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琼,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但由于被告王绍琼下落不明,本院遂依法裁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巍、人民陪审员冯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淇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