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晓文与齐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文,齐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008号原告张晓文,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生。被告齐景春,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系九台区实验高中教师。原告张晓文诉被告齐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文、被告齐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文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6万元,2014年10月21日借款6.2万元,借款当时均口头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4.8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可用固定资产和工资卡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景春辩称,钱是朱一多借的,先借的钱后来找我签的字,让我一个人还我也承受不了,我和朱一多已经离婚了。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景春与朱一多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7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朱一多、被告齐景春于2014年9月15日在原告张晓文处借款18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载明“今日借张晓文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元,借款人朱一多、齐景春,2014年9月15日”。朱一多、被告齐景春于2014年10月21日在原告张晓文处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载明“今日借张晓文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元,借款人朱一多、齐景春,2014年10月21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朱一多与被告齐景春出具的借条,证明朱一多、齐景春借款的事实,借款时被告齐景春与朱一多是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原告有权利向其中一方主张债权,故被告齐景春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晓文欠款2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齐景春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