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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熙忠、句云鑫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熙忠,句云鑫,兰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25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9号名都枫景小区2号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田希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颖,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秀武,公司职员。被告:兰熙忠,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句云鑫,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武川县。被告:兰宇,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熙忠、句云鑫、兰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