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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童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981号原告童某,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余某,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