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童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981号原告童某,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余某,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