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建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建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松,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诉人陶建松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陶建松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陶建松与成都车多邦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合同载明“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在北京市城区签订本合同”,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陶建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