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陈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陈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085号原告:陈玉华,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诉被告陈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要求分割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镇淮社区文昌南路256号房屋。经审查,本院已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2)和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陈玉华享有该房屋35%份额,被告陈斌享有该房屋65%份额,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和执字第00269-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原告陈玉华享有38%份额,被告陈斌享有62%份额,2017年1月,原、被告办理了共有权证。原告陈玉华如认为本院生效裁判有错,可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受理的,依法应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